搜索

深圳市生育保险规定条例

收藏 分享 2009-7-22 13:17| 发布者: 妈网客服@sz| 查看数: 1309| 评论数: 1|来自: 本站原创

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1.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2.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1.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3.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4.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
销。

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 、一次性补贴 :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
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
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 < 广东省计划生
育条例 > 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
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linormrslin 2010-4-6 15:42
这篇文章的真实性有验证过吗?为什么标题是《深圳市生育保险规定条例》,第三条其他的依据却成了《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 <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 办法》?而且我打电话到深圳社保,那里回复深圳现阶段(2010年4月止)都没有生育津贴和分娩营养补助费。有没有专业人士或者了解情况的过路人解答一下这些疑问?为什么广东省规定可以享受的待遇,在深圳却违背了省里的规定独立成规,难道特区的特还包括这些土霸王政策吗?

查看全部评论(1)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互联网清理整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220217粤ICP备09174648号粤网安备案号:4406043011553公安机关备案号:44010602000119Copyright 2004-2017 盛成科技 All Right Reserved版权所有    版权保护投诉指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电子营业执照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粤网文[2016]7051-1702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20-85505893/18122325185 举报邮箱:kf@mama.cn 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中国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kf@mam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