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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指南

收藏 分享 2010-11-19 19:49| 发布者: 深圳妈网客服| 查看数: 2975| 评论数: 0|来自: 本站原创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指南 是由深圳妈妈网会员 无语问谁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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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指南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形式。

  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说明如下:
  一、《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一)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若户口簿等证件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须取得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失业证
  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失业证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为准。
  四、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08年至2009年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五、户籍迁出证明和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
  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深圳市的,户籍迁出时间及原因的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出具,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由所在服役单位、学校予以出具。
  六、申请人或者配偶的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为准。
  七、2008年至2009年的收入证明
  2008年至2009年期间,在职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其工薪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加盖人事劳资章或者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若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提交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008年至2009年期间,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评估并盖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具体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八、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定的为准。
  九、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
  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2001年前(含2001年)办理的残疾人证须以市残疾人联合会重新换发的新证为准。
  十、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正在租住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须提供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注:上述有关证件验原件,交A4纸复印件;有关证明交原件。
 
廉租房标准: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配租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户配租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
  内容参考《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40平方米。

深圳廉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
  (二)社区工作站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社区工作站应当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自有私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购租政策性住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
  (六)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拥有商品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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