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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收藏 分享 2010-11-19 19:57| 发布者: 深圳妈网客服| 查看数: 4670| 评论数: 0|来自: 本站原创

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是由妈网会员 无语问谁 提供

原链接:http://www.szmama.com/bbs/thread-222053-1-1.html

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安排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包括单间、一房一厅和两房一厅。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当年的配租方案,将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分成不同组别、队列,通过计分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家庭或单身人士及其选房顺序,并对入围家庭或单身人士的申请条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安排选房;经复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内容参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6号)
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程序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调查。
  向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的,社区工作站应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三)申请材料经初审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将其申请材料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购租政策性住房情况,并会同区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重点优抚对象等情况进行核查。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核查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市公安、民政、国土房产、劳动保障、地税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助下,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进行审核。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将前款规定的审核工作交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
  (六)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的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并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七)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予以轮候登记。
  (八)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或作出取消轮候资格决定的,应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六)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二)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比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程序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调查。
  向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的,社区工作站应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三)申请材料经初审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购租政策性住房情况,并会同区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重点优抚对象等情况进行核查。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核查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市公安、民政、国土房产、劳动保障、地税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职能部门的协助下,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进行审核。
  (六)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并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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